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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7年接收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政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
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印发《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1)和《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见附件2),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将2007年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3号)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的申请。


  一经发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一经发现有不良用工记录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取消其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凡在近两年(2005-2006年)中,每年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90%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具体名单将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firstjob.com.cn/上公布)。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一般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三、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见附件2),及时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附件:


  1.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管理办法


  2.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一、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2.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张见附件。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非法人用人单位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


  五、审核标准的结果与公布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


  注:各类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附件2:


  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



  一、申领条件


  (一)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07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http://www.21cnhr.gov.cn/查询)。


  二、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一)的人员,需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类《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二)的人员,需申领人才类《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由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人才类《居住证》。同时,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人才类《居住证》申领程序


  1、申领人(本人或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就近方便原则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聘用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聘用单位注册资金原则上应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须按规定缴纳人才类《居住证》工本费人民币25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居住证》。


  四、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http://www.21cnhr.gov.cn/)。


  五、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向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作者: 李正元 来源: 青网人才 - 政策导航 时间:2007-11-19 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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