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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07年接受市外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普通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重庆市外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工作,方便来渝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凡自愿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只要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进渝不受学校、专业、学历和生源地限制。


  二、对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毕业生,请直接派遣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学校可按单位和毕业生的要求将档案直接寄到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代理部门。


  三、对未落实用人单位的重庆籍毕业生,勿派至重庆市人事局或各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请统一派遣至专门负责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毕业生档案寄至“中心”;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接收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重庆籍毕业生,可派往“中心”报到,并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接收单位名称,将毕业生档案、户口随同迁转至“中心”。


  四、为方便毕业生择业和就业,“中心”两年内免费保管毕业生档案,并设立了集体户托管毕业生户口,还可代办人事代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烦请各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相关院校或挂在相关网站告知毕业生。


  六、本函未尽事宜请与“中心”联系。


  联 系 人:许杨  刘露


  联系电话:023—63874710    023—63619592


  传    真:023—63619592   023—63851325


  联系地址(报到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


  (江北区金源路市教委机关大楼一楼)


  网    址:www.cqbys.com


  邮件地址:cqsjwjy@sohu.net       邮编:400020


作者: 李正元 来源: 青网人才 - 政策导航 时间:2007-11-19 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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